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10
案號
SCDM-113-訴-384-20250310-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陳宗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徐建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 月1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原記載為「妨害性自主等案件」, 應更正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384號刑事裁 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就判決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案由欄原記載為「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係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