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SCDM-113-訴-412-2024101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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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名賢 張子謙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甲○○與告訴人即代號BG000-B112 076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丙○)為高職同學關係。丙○於民國112年10月前某日,邀約被告2人、李熙偉、邱建霖等高職同學組網路臉書「馴龍高手3瑪利亞之戰」群組,丙○在112年10月前某日,私下傳其與不知名女子性交影片(下稱性愛影片)給被告乙○○後,丙○因細故與被告2人在「馴龍高手3瑪利亞之戰」群組內發生爭執,被告乙○○竟分別基於散布他人性影像及誹謗之犯意,未經丙○同意,於112年10月25日19時10分許,在桃園地區某處連結網際網路,將丙○性愛影片傳送到「馴龍高手3瑪利亞之戰」群組內供群組內成員觀看。另被告乙○○於112年10月25日後某日,在桃園地區某處連結網際網路,於「馴龍高手3瑪利亞之戰」群組內對丙○辱罵:「跟你爸一樣當走狗」、「你爸怎麼生出你這賤種」、「低能兒」等語,足以貶損丙○之名譽。另被告甲○○基於誹謗之犯意,於112年10月25日某時許,在桃園地區某處連結網際網路,在「馴龍高手3瑪利亞之戰」群組內,對丙○辱罵「我等要去楊梅運動、垃圾」「@丙○」等語,足以貶損丙○之名譽,因認被告乙○○分別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散布性影像及刑法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被告甲○○涉犯刑法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涉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人經檢察官起訴之上開罪名,依刑法第314條、第 319-6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院卷第59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