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CDM-113-訴-433-202502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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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子昂 具 保 人 鍾瑩達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0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瑩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㈠被告鍾子昂因犯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訊問被告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鍾瑩達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等附卷可稽(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302號卷【下稱偵卷】第29頁至第31頁、第34頁至第35頁)。㈡茲被告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合法傳喚,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依法拘提無著,且本院依具保人之住所合法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亦未到場並履行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14年1月13日竹縣北警偵字第1130022862號函暨所附本院拘票、拘提情形照片、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等在卷可憑(見偵卷第34頁至第35頁、本院卷第43頁至第45頁、第51頁至第53頁、第57頁、第63頁至第73頁)。此外,被告及具保人現均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2份存卷可佐,足見被告業已逃匿。㈢綜上所述,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 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翊雯 法 官 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