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08
案號
SCDM-113-訴-471-2025010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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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程竣 具 保 人 梁恒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2496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451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恒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梁程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訊問後,命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具保,而由具保人梁恒夫繳納等情,有該偵訊筆錄、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佐。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及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執行拘提被告亦無著,且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顯見被告在逃匿中,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吳佑家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