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SCDM-113-訴-485-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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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士豪 選任辯護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1 19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士豪犯尿液所含毒品、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 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搶奪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參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陸月內,向檢 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 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蘇士豪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訴字卷第56至57頁),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訊問、 準備及審判程序時之自白」、「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暨所附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尿液所 含毒品、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同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  ㈡數罪併罰:被告上開2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 併罰。  ㈢量刑: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後,尿液所含毒品、代謝物超過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甚多,仍貿然駕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又徒手搶奪告訴人鄭若菲、劉皓宇管領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公然侵害他人財產權,敗壞社會治安,所為實應予譴責。惟念及被告自始坦承犯行,於偵查中已將部分搶奪物品返還告訴人鄭若菲,並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失,有認領保管單、和解書在卷可考(見偵卷第29頁及背面、第111頁),犯後態度堪稱良好,又其在本案之前,無刑事犯罪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素行良好,復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造成之危害或損害,暨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曾擔任水泥工作,現與父母、妻子同住,無子女之家庭狀況(見本院訴字卷第61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2罪,分別量處如主文項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緩刑: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一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為憑,其雖因一時失慮致為本案犯行,惟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鄭若菲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失,已如前述,經此偵查及科刑程序,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然為使被告深切反省,具備正確法治觀念,並預防再犯,本院認亦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諭知被告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期被告能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法治觀念,兼觀後效。倘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沒收: 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物雖均為被告搶奪犯行之犯罪所得,但就其已實際返還告訴人鄭若菲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其餘未實際發還部分告訴人鄭若菲部分,如前述說明,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鄭若菲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失,若再宣告沒收或追徵,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馨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刑法第32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1119號   被   告 蘇士豪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街00號5樓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楊一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㈠蘇士豪於民國113年8月1日晚上10時許,在停駛於新竹縣○○ 市○○路0000號哈密瓜精緻汽車旅館客房車庫內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PN-8931號汽車)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所涉施用毒品罪嫌部分,另由警報告偵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基於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12年8月2日中午12時許,自位於新竹縣○○市○○街00號5樓之住處,駕駛APN-8931號汽車搭載配偶前往新竹市區,後因兩人吵架,蘇士豪即將配偶趕下車,再獨自一人驅車在新竹市區繞行,最後選定新竹市○○區○○路0號統一超商東香門市,為下述搶奪等犯行,復於同日晚上7時13分許,接續前揭犯意,自該超商駕駛APN-8931號汽車離去。嗣警方據報後,於113年8月2日晚上10時20分許,趕往新竹縣寶山鄉新林路108巷口旁逮捕蘇士豪,並於翌日上午10時10分許,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濃度為3,36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23,720ng/ml,均達行政院公告之濃度值以上,而悉前情。㈡蘇士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8月2日晚上7時5分許,在上揭統一超商東香門市內,徒手竊取貨架上、由該門市店長鄭若菲所管領之商品,店員劉皓宇發覺有異,上前攔阻蘇士豪,蘇士豪即層升犯意為搶奪之犯意,一把揪住劉皓宇衣領,怒斥「報警啊!你報警、我就是警察」等詞,再推開劉皓宇,繼續搜刮貨架上之商品,嗣蘇士豪奪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欲駕駛APN-8931號汽車逃離之際,聞訊而至之鄭若菲旋由副駕駛座探身而入,再與前來幫忙之友人合力拔取APN-8931號汽車鑰匙,以阻止蘇士豪離去,蘇士豪見狀,先假意下車返回店內結帳,旋趁隙以備用鑰匙發動APN-8931號汽車,駕車逃逸,共計得手價值達新臺幣(下同)9,171元之商品。 二、案經鄭若菲、劉皓宇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蘇士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鄭若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時、地搶奪零食、飲料及生活用品等物。 3 證人即告訴人劉皓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證(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案發經過。 4 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認領保管單各1份、扣案物照片16張及7-ELEVEN交易明細2份 ⑴扣案之吸食器、玻璃球及藥鏟等物,可以佐證被告確有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行。 ⑵被告搶奪得手如附表所示之商品。 5 案發現場門牌照片1張、路口監視器影像截圖5張、統一超商東香門市監視器影像光碟1份暨截圖3張 犯罪事實欄一、㈡所載案發經過。 6 告訴人鄭若菲傷勢照片2張 佐證告訴人鄭若菲曾試圖阻擋被告駕車離開現場。 7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2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 本案警員於113年8月3日上午10時10分許,徵得被告同意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濃度為3,36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23,720ng/ml,均達行政院公告之濃度值以上。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 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搶奪而得之商品,部分已由告訴人鄭若菲領回,且被告家屬亦已代被告與告訴人鄭若菲達成和解,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及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本件犯罪所得既已實際合法發還,爰不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犯行, 係構成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嫌,然查,被告於搶奪財物之際,僅徒手揪住告訴人劉皓宇衣領及推擠告訴人,且未致告訴人劉皓宇受傷,而告訴人鄭若菲於阻止被告離去時,雖受有右手肘及肚皮擦挫傷,但此尚非被告蓄意攻擊所致,是被告所為客觀上實難認已達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即與刑法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開提起公訴部分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黃依琳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嚴瑜道   附表: 編號 品名 單價 (新臺幣) 數量 總價 (新臺幣) 1 頌丹樂-遇見泰式打拋雞拌麵 99元 1 99元 2 御選川辣麻醬雞絲涼麵 59元 4 236元 3 和風中華冷麵 89元 1 89元 4 富錦樹-口水雞冷麵 89元 1 89元 5 御選麻醬雞絲涼麵 59元 4 236元 6 起司熱狗 33元 3 99元 7 原味熱狗 33元 3 99元 8 紐約客辣味熱狗 35元 3 105元 9 金莎8粒裝精緻禮盒 148元 1 148元 10 金莎5粒裝 68元 8 544元 11 金莎3粒裝 42元 2 84元 12 費列羅臻品甜點3粒裝 42元 2 84元 13 品客洋芋片-比薩(大) 69元 2 138元 14 品客胡桃木醬燒烤肉風味洋芋片 69元 1 69元 15 拉麵道日式味增風味 35元 3 105元 16 樂事美國經典原味洋芋片 50元 2 100元 17 樂事九州岩燒海苔口味洋芋片 50元 2 100元 18 多力多滋黃金起司玉米片 45元 2 90元 19 品客-洋蔥(小) 39元 2 78元 20 品客-原味(小) 39元 3 117元 21 GASBY狂野塑型髮腊(攜帶型) 90元 1 90元 22 GASBY超強塑型髮腊(攜帶型) 90元 1 90元 23 PH9.0鹼性離子水800ml 28元 4 112元 24 uno徹底堅持髮腊 230元 1 230元 25 Personna輕便型刮鬍刀2入裝 55元 2 110元 26 品客洋芋片-原味(大) 69元 3 207元 27 日絆彈性OK繃-一般型M10片 85元 1 85元 28 海尼根星銀啤酒330ml 55元 4 220元 29 金牌台灣啤酒600ml 60元 3 180元 30 海尼根時尚罐710ml 95元 4 380元 31 肉絲黃金蛋炒飯 79元 1 79元 32 多喝水鹼性竹炭水2000ml 35元 6 210元 33 多喝水2000ml 35元 4 140元 34 統一H2O純水2200ml 35元 2 70元 35 統一H2O純水1500ml 30元 4 120元 36 水事紀礦泉水1500ml 32元 3 96元 37 麥迪森可清沖洗用食鹽水 89元 1 89元 38 瑞穗鮮乳低脂1858ml 179元 2 358元 39 瑞穗鮮乳1858ml 179元 9 1,611元 40 統一麥香阿薩姆奶茶600ml 28元 3 84元 41 統一麥香阿薩姆奶茶600ml 25元 6 150元 42 七喜汽水600ml 35元 2 70元 43 葡萄王康普茶雙纖飲530ml 35元 6 210元 44 統一麥香阿薩姆紅茶975ml 35元 4 140元 45 冷泡茶-朝露綠茶585ml 28元 2 56元 46 統一麥香檸檬紅茶600ml 35元 3 75元 47 伊藤園TEAS'TEA蘋果紅茶535ml 35元 3 105元 48 茶裏王日式無糖綠茶975ml 32元 4 128元 49 茶裏王台式綠茶975ml 32元 3 96元 50 茶裏王日式綠茶600ml 20元 3 60元 51 統一麥香錫蘭奶茶600ml 28元 4 112元 52 原味本舖冬瓜茶600ml 25元 3 75元 53 黑松FIN好菌補給飲580ml 29元 3 87元 54 鹿耳門聖母廟乖乖玉米脆條 29元 1 29元 55 白沙屯媽祖乖乖奶油椰子 29元 1 29元 56 靠得住草本抑菌衛生棉日用23cm×14片裝 99元 1 99元 57 曼仕德濃醇拿鐵咖啡235ml 25元 3 75元 58 喬亞滴濾拿鐵咖啡350ml 39元 3 117元 59 泰山八寶粥375ml 40元 2 80元 60 曼仕德重烘焙咖啡235ml 25元 2 50元 61 統一陽光陽光黃金豆豆漿900ml 45元 2 90元 62 愛之味分解茶雙纖麥茶590ml 35元 4 140元 63 咖啡廣場調合式冰咖啡600ml 28元 3 84元 64 咖啡廣場奶香特調咖啡600ml 28元 3 84元 65 統一麥香奶茶340ml 25元 2 50元 66 可爾必思水語乳酸菌飲料500ml 29元 3 87元 67 御茶園特上紅茶550ml 25元 6 150元 68 生活泡沫綠茶590ml 25元 5 125元 69 Personna輕便型刮鬍刀5入裝 90元 4 360元 折扣後合計:9,1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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