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SCDM-113-訴-587-20250311-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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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林倫 選任辯護人 陳育騰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22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林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鄧林倫因偽造文書等 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該判決於114年2月4日寄存送達後,於114年2月00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怡君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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