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SCDM-113-訴-6-2024121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徐任青(年籍詳卷) 李肇玲(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孫全平律師 被 告 王國治 (現於法務部○○○○○○○○強制戒治中) 指定辯護人 林承琳律師 被 告 黃勝煜 選任辯護人 呂俊杰律師 被 告 施振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 訴字第6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徐任青、李肇玲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黃勝煜、王國治經檢察官以其等均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同法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嫌,另被告王國治涉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實施強暴脅迫首謀罪嫌、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被告黃勝煜、施政弘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實施強暴脅迫等罪嫌提起公訴,嗣經蒞庭檢察官當庭變更起訴法條認被告亦可能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徐任青、李肇玲為本案之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內容,並適時陳述意見、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 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受理中,而被告本案被訴有關被害人受傷部分之犯罪事實,其中罪名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款所定之罪,且聲請人為本案之被害人,亦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另經本院庭訊時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其等均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342頁),並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