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SCDM-113-金訴-220-20241028-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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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博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所 為之113年度金訴字第22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位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 「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位之記載,有顯 然之誤載,惟此等文字疏誤經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表: 原本及正本記載之位置 更正前 更正後 主文欄 第2至3行 扣押之「旭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印章 扣押之「旭盛國際投資有限公司」印章 主文欄 第4至5行 本案扣案偽造之「旭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收據壹紙沒收 本案扣案偽造之「旭盛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收據壹紙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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