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CDM-113-金訴-299-20241230-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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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志欣 選任辯護人 楊閔翔律師 黃姵菁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61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該院一一三年度審金訴字第二一 三三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 定有明文。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分別有明定。 二、經查,本案被告蔡志欣因另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7046號提起公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靖股)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133號審理中,尚未審結等情,有上開案件起訴書影本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9頁至第93頁、第163頁至第165頁)。茲因被告本案被訴之罪與上開案件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民國113年9月25日、同年11月25日具狀請求將本案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理(見本院卷第83頁至第85頁、第155頁至第158頁),復經本院徵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上開案件承審股表示同意合併審判,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12月19日新北院楓刑靖113審金訴2133字第1139025324號函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5頁),爰依首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翊雯                   法 官 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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