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CDM-113-金訴-299-20241230-4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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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志欣 選任辯護人 楊閔翔律師 黃姵菁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61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 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蔡志欣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依首揭規定撤銷上開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並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翊雯 法 官 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