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SCDM-113-金訴-320-20241008-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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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政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7月26日所為之113年度金訴字第320號判決而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政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嗣上訴人即被告林政儒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為補正者,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