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CDM-113-金訴-659-20250211-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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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煜弘 選任辯護人 林祐增律師 楊偉毓律師 葉慶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煜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蕭煜弘因違反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該判決於113年12月26日由被告之受僱人代為收受判決後,於1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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