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CDM-113-金訴-737-20241218-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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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晏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 11063、11527、12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晏群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漏未審理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偵字第7947、8584號併辦部分,是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