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23
案號
SCDM-113-金訴-786-20241023-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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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7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宏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 度偵字第118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詳如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 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合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各款情形,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追加起訴,最高法院32年9月7日刑事庭庭長會議著有決議。又刑事訴訟法第244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可供參考。再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公訴人雖以被告本件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行與前所提 起公訴之113年度偵字第678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為相牽連之案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為追加起訴,然前揭起訴案件即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20號案件,已經本院於113年9月13日辯論終結,而檢察官係於113年9月18日始追加起訴,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於113年9月16日發文,經本院於同月18日收文之竹檢云愛113偵11861字第1139038997號函乙份暨其上之本院收文章戳乙枚附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案件繫屬於本院之時,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20號案件既已第一審辯論終結,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顯已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