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20
案號
SCDM-113-金訴-789-20241220-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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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ITI BADRIYAH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緝字第9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七八九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移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該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八三七刑事案件合併 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 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 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 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 項、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SITI BADRIYAH (中文名:施莉菲)因另涉犯 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同法第339 條之4 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未遂、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一般洗錢及同 法第19條第2 項、第1 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等罪嫌,經臺 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偵字第14801 號提起公 訴,現繫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3 年度訴字第 837 號),尚未審結等情,有前開案號起訴書1 份及法院前 案資料表1 份附卷足稽。茲因上開案件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 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於民國113 年10月24日具狀向本院聲 請將本案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及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合併審理,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函 覆稱同意將本案與上開案件合併審理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113 年12月9 日彰院毓刑申113 訴837 字第1130032510 號函1 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為此爰依前 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汶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