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CDM-113-金訴-844-20241216-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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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泗銨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陳泗銨自民國114年1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泗銨因涉犯加重詐欺取財未遂及洗錢未遂等案件 ,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起訴書所載之全部犯行,並有卷內證據資料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均屬重大。本院審酌被告另案因加重詐欺等案件遭羈押,甫於民國113年9月13日釋放,竟於10日內之9月下旬再度加入詐欺集團並擔任監控車手之顧水工作,而為本案犯行,因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洗錢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裁定被告自113年10月1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訊問被告表示意見後, 認本案雖已辯論終結,惟經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在全國仍有多起案件在偵查或法院審理中,又被告數次加入之詐欺集團、本有反覆實施詐欺、洗錢犯罪之虞,倘若被告交保在外仍可輕易與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聯繫,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本院復權衡被告涉案情節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影響、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14年1月14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