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SCDM-113-金訴-865-20250114-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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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JALLOH MOHAMED BAILOR(印尼籍) 選任辯護人 李翎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JALLOH MOHAMED BAILOR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審判中之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明定。 二、經查:  ㈠被告JALLOH MOHAMED BAILOR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為外籍人士,在台無固定住居所,有逃亡之虞,前後供述不一,尚有共犯未到案,而有勾串共犯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必要,於113年10月17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在案。  ⑵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被告就起訴書所載 犯罪事實坦認不諱,並有卷內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嫌前揭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使將來被告可能上訴之審理程序或將來執行之程序能順利進行,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1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本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宣示判決,應無勾串共犯之虞,故無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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