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SCDM-113-金訴-875-20250314-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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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7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布樂文(BO LOK MAN)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 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布樂文(BO LOK MAN)係民國114年2月13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本院卷第195頁)存卷可稽,因被告未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本案判決業於114年3月5日確定在案;乃被告遲至114年3月6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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