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SCDM-113-金訴-901-20250224-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兼 具保人 于博安 被 告 鄭文瑜 具 保 人 鄭金榜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0567號、第10568號、第10569號、第10570號、第13953號 、第14217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于博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鄭金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于博安、鄭文瑜所涉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被告兼具保人于博安、具保人鄭金榜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于博安、鄭文瑜交保在案。惟被告于博安、鄭文瑜嗣經本院傳喚應於114年1月2日上午9時30分到庭進行準備程序,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庭,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並將上開傳票及通知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詎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未督促被告遵期到庭,又被告于博安、鄭文瑜依法拘提無著,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保證金通知單2份(偵字第10567號卷第59頁、偵字第10568號卷第45頁)、國庫存款收款書2份(偵字第10567號卷第60頁、偵字第10568號卷第46頁)、被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被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共6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拘提報告書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拘提報告書1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函文1份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于博安、鄭文瑜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法院入出監紀錄表1份附卷可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嘉慧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