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SCDM-113-金訴-927-20250314-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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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政揚 具 保 人 張智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4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智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㈠被告方政揚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訊問被告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由具保人張智銘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等附卷可稽(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494號卷【下稱偵卷】第59頁至第66頁)。  ㈡茲被告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合法傳喚,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復經本院依法拘提無著,且本院依具保人之住所合法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亦未到場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114年3月6日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470701800號函暨所附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之拘票、拘提情形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等在卷可憑(見偵卷第65頁至第66頁、本院卷第39頁至第41頁、第45頁至第47頁、第63頁至第66頁、第67頁)。此外,被告及具保人現均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2份存卷可佐,足見被告業已逃匿。  ㈢綜上所述,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 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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