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SCDM-113-金訴-979-20250325-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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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沐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2165號),本院於114年3月20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 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附表所載「更正前之內容」欄之 內容應更正為「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意旨,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2、3、4所載「更正前之內容 」欄之內容,漏未記載併科罰金顯為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本院上開判決之意旨與全案之情節,揆諸前引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表: 編號 更正欄位及行數 更正前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0 主文欄 第2至3行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 附表一編號1 【罪名及宣告刑】欄第2行 處有期徒刑參月。 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 附表一編號2 【罪名及宣告刑】欄第2行 處有期徒刑肆月。 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 附表一編號3 【罪名及宣告刑】欄第2行 處有期徒刑貳月。 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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