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SCDM-113-金訴-981-20250212-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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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DRIAN ANG LI DING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4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ADRIAN ANG LI DING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 押貳月。 理 由 一、本案被告ADRIAN ANG LI DING因涉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起訴書所載之全部犯行,並有卷內證據資料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未遂罪嫌,犯罪嫌疑均屬重大。本院審酌被告為外籍人士,在臺並無固定住居所,且入境2日後即為本件犯行,對於何人指使等節並未交待詳實資料,恐有脫免刑責之疑慮,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裁定被告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訊問被告,並經公訴人 、被告表示意見後,認本案雖辯論終結,並已定於114年2月19日宣判,惟經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審酌被告為外籍人士,來臺後係居住於旅館,在臺並無固定住居所,顯然與臺灣之地緣連結性低且無長期留於臺灣之條件與相關因素,顯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本院復權衡被告涉案情節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影響、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14年2月21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