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1-13

案號

SCDM-113-附民緝-19-20250113-1

字號

附民緝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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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9號 原 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律師 許育齊律師 陳恩民律師 徐仁祥 被 告 鄭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易緝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所載。 二、被告等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觀之檢察官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14564號、第17201 號)之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使原告受損害之犯罪行為人並不含被告鄭昊,故認被告並非本案原告遭竊盜犯罪事實所認定之共犯,自均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應負民法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對共同被告吳志昇、詹益松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說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吳佑家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 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 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 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 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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