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28

案號

SCDM-113-附民-1028-202411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28號 原 告 藍淑燕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郭桓甫律師 江宜庭律師 被 告 闞世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第8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闞世雄被訴詐欺案件,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827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然原告具狀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