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17
案號
SCDM-113-附民-1082-202503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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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82號 原 告 黃之浩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被 告 李瑞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自字第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黃之浩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李瑞光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自訴(112年度自字第7號),業經本院 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且原告於起訴時,亦未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審理。是依上開法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