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09

案號

SCDM-113-附民-1109-2024120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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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109號 原 告 林以芯 被 告 劉厚懋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有規定,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又附帶民事訴訟乃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民事訴訟係依附刑事訴訟而提起之民事訴訟,故必以刑事訴訟程序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其為不合法,亦應為駁回之判決,同法第502條1項復有規定。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之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查無刑事訴訟 程序存在,此經本院聯繫原告確認其有無收到地方檢察署起訴文書,其覆以:「沒有,我是今年5月向警察局報案的,後來我都沒有收到任何相關的通知」等語,此有本院113年11月7日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頁),依前揭說明,原告自不得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原告之訴,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且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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