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18

案號

SCDM-113-附民-1128-202411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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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128號 原 告 友輇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詮 被 告 黃振瑋 上列被告因犯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指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且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部分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應以本案之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為前提,如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所涉犯之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法院,則原告所提民事訴訟自非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其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縱嗣後刑事訴訟業已繫屬於法院,亦無法使該程式欠缺之瑕疵獲得治癒,法院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友輇租賃有限公司以被告黃振瑋涉犯毀損案件為 由,具狀向本院提起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原告先前曾對被告提出刑事侵占罪之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3年度偵字第40833號為不起訴處分,且除該案外,被告並無其他因涉犯刑事案件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繫屬於法院之紀錄,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網路列印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經本院電聯原告員工,詢問原告是否已對被告提起刑事毀損罪之告訴,其答稱略以:尚未提起刑事告訴,但有提支付命令等語,此有本院刑事紀錄科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是本案刑事訴訟部分既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尚非合法,且此瑕疵不因該刑事案件將來是否繫屬於本院而告治癒。 三、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應駁回 原告之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郁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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