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CDM-113-附民-1175-202412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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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175號 原 告 謝桂國 被 告 葉珍綾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571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無任何書面或言詞之答辯。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葉珍綾被訴妨害自由一案,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571號判決諭知無罪,根據上揭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