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23
案號
SCDM-113-附民-1223-2024122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23號 原 告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訴訟代理人 古旻書律師 許美麗律師 複 代理人 蔡麗雯律師 被 告 李怡德 被 告 莊昀婕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筱瑛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李怡德被訴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71號竊盜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 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 人。而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 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 第3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案原告以被告莊昀 婕、黃筱瑛為被告李怡德之共同侵權行為人莊正賢(已歿)之子 女、配偶,是其主張被告莊昀婕、黃筱瑛為莊正賢之繼承人而請 求負連帶賠償責任,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 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