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CDM-113-附民-130-20250227-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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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0號 原 告 余佳田 被 告 陳軒叡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74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所載。 二、被告等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 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觀之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核犯法條欄已載明: 被告陳軒叡就余佳田遭詐騙部分,業經他案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故本案使原告受損害之犯罪行為人並不含被告陳軒叡,故認被告陳軒叡並非本案原告遭詐騙犯罪事實所認定之共犯,自均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應負民法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上開被告陳軒叡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對共同被告萬泳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說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得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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