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07

案號

SCDM-113-附民-308-2024110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08號 原 告 陸木榮 被 告 曾芮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再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 度金訴字第1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未經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本案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