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CDM-113-附民-428-2024100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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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28號 原 告 羅○淇 (住居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張雯俐律師 被 告 胡○鈴 (住居所詳卷) 林○瑜 (住居所詳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20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嘉慧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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