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07
案號
SCDM-113-附民-472-2024110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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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72號 原 告 盧維芳 盧宜庭 盧維恭 被 告 盧增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8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盧增來被訴毀損案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 第208號案件判決無罪,惟因原告等人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嘉慧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