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CDM-113-附民-520-2025020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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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20號 原 告 卓宸樂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被 告 陳輝勲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108、11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輝勲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因被告業已死亡, 業據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08、114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首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郭哲宏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