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09

案號

SCDM-113-附民-875-20241209-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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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75號 原 告 吳家瑢 被 告 陳威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50號),本 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吳家璿」,應更正為「吳 家瑢」。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姓名部分,與 本件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內所載之原告姓名並不一致,惟此節並無礙當事人同一性,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開規定,就此部分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建慶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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