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01
案號
SCDM-113-附民-938-2024100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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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938號 原 告 江惠姍 被 告 陳碩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08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碩偉被訴傷害案件,因告訴人即本件原告江惠姍 具狀撤回告訴,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