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20
案號
SCDM-114-交易-16-20250120-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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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雨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調偵字第 394號),本院受理後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竹交簡字第56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林威宇告訴被告何雨桐於民國113年7月25日在 新竹市○○路00號前因車禍所犯之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欣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