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06

案號

SCDM-114-交易-80-20250306-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19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威廷於113年5月12日晚上6時27分許 ,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新竹縣竹北市自強北路西向人行道由南向北方向欲駛入車道,本應注意車輛起駛時之車前狀況及禮讓行進中人車先行,而依當時天氣晴、道路照明設備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禮讓行進中車輛,適有告訴人李德鑑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其配偶即告訴人林昭坊,沿新竹縣竹北市勝利七街1段由西往東方向駛至該路段與自強北路口,2車遂發生碰撞,李德鑑因而受右側前胸壁挫傷合併肋骨骨折、右側上臂挫傷、瘀青傷、右手肘及右腳踝擦挫傷等傷害;林昭坊因而受有腦震盪症狀、後頸部、右胸部挫扭傷、右足踝挫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係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2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院卷第1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