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CDM-114-交訴-5-20250219-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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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5號 聲 請 人即 被害人之女 江美君 江佩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律師 曾筠淇律師 被 告 陳建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過失致死案件,於本院聲請訴訟參與(11 4年度交訴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美君、江佩穎准予訴訟參與。   理 由 一、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其被害 人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經徵詢檢察官及被告對聲請人江美君、江佩穎2人本案 訴訟參與之意見(見本院卷第45頁),並考量聲請人江美君、江佩穎2人係本案被害人江勝田之女,與被害人為直系血親關係,對於本案訴訟之進行及結果,乃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應保障其訴訟參與之權利,且查無其他不適當事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規定,裁定准予聲請人2人參與本案訴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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