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25

案號

SCDM-114-交附民-30-20250325-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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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何柏賢 陳錫宏 孫玉珍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被 告 陳仁寶 新崙交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素完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仁寶被訴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45號過失致 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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