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20
案號
SCDM-114-原易-18-20250320-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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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易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天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