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CDM-114-原簡附民-6-20250312-1

字號

原簡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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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劉 偉 被 告 宋美連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簡字第1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 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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