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CDM-114-原金訴-17-20250123-1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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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一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