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CDM-114-原附民-7-20250121-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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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解筆錄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林佳輝被 告 江偉恩 部隊地址:新竹縣○○鎮○○○00號(步兵206 旅第二營)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於中 華民國114 年1 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庭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黃翊雯 書記官 賴瑩芳 通 譯 鍾佩霖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林佳輝被 告 江偉恩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陸萬元,於民國(下同)114 年4 月15日起至114 年9 月15日止,於每月15日分期給付壹萬元至原告指定之下列帳戶,如一期未為給付,視為全部到期。(銀行:台新銀行,分行:新莊分行,銀行代碼:812 ,帳號:0000-0000000000 號,戶名:林淑卿。)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若被告符合緩刑條件,原告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若不符合緩刑要件,原告亦同意法院對被告從輕量刑。三、兩造就本件刑事,不得向對造為任何主張,惟原告對其餘詐騙集團成員之刑、民事請求仍未消滅。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 告 林佳輝 被 告 江偉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賴瑩芳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