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05

案號

SCDM-114-單禁沒-10-2025030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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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文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39 號,偵查案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75號、第27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又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員警於民國112 年9月27日13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對面,查獲被告羅文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0550公克,驗餘淨重0.0539公克)、含有甲基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鏟管2支、殘渣袋1個等物;㈡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員警於113年2月28日15時30分許,在苗栗縣大湖鄉民族路與名進巷交岔路口,查獲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2926公克,驗餘淨重0.2883公克),被告所涉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75號、第2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有甲基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鏟管2支、殘渣袋1個等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061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112年9月25日20時許,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之犯行,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3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而於113年8月10日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9月11日釋放出所;另被告固於113年2月27日23時許,涉有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惟因基於執行觀察、勒戒之性質在於戒斷毒癮,執行前之施用毒品行為,僅執行1次觀察、勒戒已足,而被告上開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係在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為,核為該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追訴,故上開各次施用毒品犯行,均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75號、第2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正本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見新竹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號卷【下稱毒偵3號卷】第20頁至第21頁,新竹地檢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76號卷【下稱毒偵緝276號卷】第15頁至其背面,本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卷【下稱單禁沒卷】第9頁至第14頁)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之卷宗無訛。  ㈡再者,被告於上開112年9月25日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案件中,於112年9月27日13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對面,因其駕駛營業貨運曳引車違停紅線而為警攔查,經警徵得其同意執行搜索,當場查扣其所有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復於其上開113年2月27日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中,於113年2月28日15時30分許,在苗栗縣民族路與名進巷交岔路口,見警執行巡邏勤務,遂將其所有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丟入路旁花盆內,為警當場發現並查扣等情,均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875號卷【下稱毒偵1875號卷】第11頁至第17頁、第83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303號卷【下稱毒偵303號卷】第18頁至第19頁、第46頁至第47頁),且有被告於112年9月27日出具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押物品秤重暨初篩照片4張;被告於113年2月28日出具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押物品秤重暨初篩照片、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共7張(見毒偵1875號卷第19頁、第21頁至第24頁、第25頁、第29頁至第30頁,毒偵303號卷第23頁、第24頁至第25頁背面、第26頁、第31頁至第33頁)附卷憑參。  ㈢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進行鑑驗,檢驗結果略以:深棕色結晶1袋、殘渣袋1袋、玻璃球吸食器1個、分裝勺1支,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節,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見毒偵1875號卷第123頁至第124頁)存卷可考;至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亦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驗,結果略以:檢品編號B0000000號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0.288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節,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3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30300061號鑑驗書影本1份(見毒偵緝276號卷第14頁)在卷可稽,是堪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上開各該扣案物均確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訛。  ㈣衡以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物,為被告各該施用第 二級毒品犯行所剩餘者,同據被告供承明確(見毒偵1875號卷第83頁,毒偵303號卷第47頁),又被告分別持有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確未經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復查無上開扣案物業經宣告沒收銷燬之裁判或執行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見單禁沒卷第9頁至第14頁)存卷可參,則揆諸前揭前揭說明,自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以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物,洵屬有據,均應予准許。至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銷燬,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㈤至聲請意旨固認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同屬違禁物,應一 併宣告沒收銷毀等語。惟查,該等扣案物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10月1日竹檢云玄字第015547號、113年10月29日竹檢云玄字第015854號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銷燬之,此有該處分命令2份在卷可參(見毒偵3號卷第47頁、第48頁),茲上開扣案物既均經檢察官以處分命令銷燬而不復存在,即無再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 定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提出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深棕色結晶1袋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①實秤毛重:0.3630公克。 ②驗前淨重:0.0550公克,取樣量:0.0011公克,  驗餘淨重:0.0539公克。 ③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112年9月27日13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對面,為警當場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安字第560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3號卷第13頁。 2 殘渣袋1袋。 ①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112年9月27日13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對面,為警當場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2年度保字第1921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3號卷第16頁。 3 玻璃球吸食器1個。 ①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112年9月27日13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對面,為警當場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2年度保字第1921號編號2,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3號卷第16頁。 4 分裝勺1支。 ①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112年9月27日13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對面,為警當場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2年度保字第1921號編號3,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3號卷第16頁。 5 鏟管1支。 略。 ①112年9月27日13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對面,為警當場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2年度保字第1921號編號3,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3號卷第16頁。 6 晶體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①檢體編號:B0000000號。 ②驗前淨重:0.2926公克,  驗餘淨重:0.2883公克。 ③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①113年2月28日15時30分許,在苗栗縣大湖鄉民族路與名進巷口,為警當場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3年度安字第523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緝276號第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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