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CDM-114-單禁沒-16-202502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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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德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13 號,偵查案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德洋於民國109年5月13日下午4 時許,在新竹縣○○鄉○○路00巷0號處所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經警於109年5月13日下午4時30分許,在上開處所內遭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毒聲字第25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被告經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於114年1月17日執行完畢。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4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為此,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於109年5月13日下午4時許,在新竹縣○○鄉○○路00巷0號 處所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經警於109年5月13日下午4時30分許,在上開處所內遭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被告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毒聲字第25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被告經送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於114年1月17日執行完畢。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4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確認無訛。 ㈡被告為警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鑑定書欄所示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而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標籤,因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此等包裝袋及標籤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盡之上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附表: 編 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扣押物品目錄表 鑑定書 1 香菸殘渣1支(毛重1.366公克) 109白保91 (109毒偵924卷第102頁)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109毒偵924卷第107頁) 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成分 2 白色結晶1包(驗前淨重0.972公克,驗餘淨重0.964公克)及包裝袋 109安221 (109毒偵924卷第109頁)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109毒偵924卷第110頁)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3 白色結晶1包(驗前淨重0.155公克,驗餘淨重0.139公克)及包裝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109毒偵924卷第112頁)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