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8
案號
SCDM-114-單禁沒-17-202502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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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757 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字第95號、11 4年執他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正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因被告死亡而諭知不受理判決。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具殺傷力,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 定,鑑定結果為:獵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槍枝總長約127公分),認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木質槍托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口徑0.27吋打釘槍用空包彈(作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民國113年5月29日刑理字第1136053616號鑑定書在卷足憑(見偵卷第50頁)。是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 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1 非制式獵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