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1
案號
SCDM-114-單禁沒-29-202503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喬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分別 為壹點肆貳肆公克、零點貳柒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喬瑋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民國 112年8月20日7時15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巷00號5樓,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1.424公克、0.273公克),被告所涉犯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持有第二級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 ,是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7 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復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0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嗣因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於114年1月16日停止執行出所,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 ㈡至扣案之棕色透明結晶1包、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檢驗結 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1.424公克、0.273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參(見112毒偵15342卷第70頁),均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佑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