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CDM-114-單禁沒-3-202502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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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耀 籍設新竹縣○○市○○○路00○0號0○○○○○○○○)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8號,偵 查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921號、113年度偵字第239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前淨重零點貳 零玖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貳零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921 號及113年度偵字第2398號被告林家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3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白保管字第153號),未經宣告沒收,然其係屬違禁物,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23時40分許為警查獲其在同日22 時30分許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並扣得其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5包及白色粉末4包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921號及113年度偵字第2398號偵查起訴,並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3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5包,有上開起訴書及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鑑驗結果,其中1包(標籤編號16)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送驗淨重0.209公克,驗餘淨重0.203公克,驗餘總毛重約0.494公克),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標籤標號16之扣案白色粉末1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就該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因已滅失,自無庸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