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13

案號

SCDM-114-單禁沒-31-202503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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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豐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毛重0.578公克),沒收銷燬之 。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豐益於民國113年3月29日16時許,在 新竹市○○區○○街000號號遭查獲涉犯施用一、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經觀察勒戒執行後,已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本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毛重0.578公克)係違禁物,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各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72號卷無訛。又扣案如主文所示之海洛因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毒偵卷第99頁)在卷可佐,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均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扣案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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